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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3, 2010

言论自由与煽动法令 – 致黄泉安



取自当今大马读者来函 作者:叶礼胜
6月2日
午夜 12点10分

5月初,槟城州政府在旧关仔角设立的言论广场(Speaker’s Square)时,曾表示槟州迈向言论自由的社会,而言论广场于每星期三及星期日的下午6时至晚上10时,开放给公众自由发表言论。可是,不到一个月,行动党日落洞区国会议员黄泉安恫言援引煽动法令对付槟城电磁辐射公害防护联盟代表。这种说一套,做一套的政治手段令人汗颜。

民联领袖心口不一

民联一向来都是反对恶法的前线团体,从以前到308都反对《内安法令》、《煽动法令》、《官方机密法令》及《印刷机与出版法令》等恶法。行动党的领导者如林冠英等人都多次强调,如果民联执政中央必废除恶法,让大马成为一个真正言论自由的国家。可是,民联还没执政中央,却已接二连三利用恶法,令笔者质疑民联的诚信。

记得雪州行动党秘书刘永山曾向警局报案,要求以煽动法令调查是阿末赛益发表的“寄居论”。而后,柔佛民联青年团到新山中央警局报案,促请首相采取行动,援引《煽动法令》调查纳西尔,因为纳西尔发表了伤害全国华裔及印裔的言论。而这一次却轮到槟城的国会议员,在反对恶法的同时又准备利用恶法对付人民。

煽动法令的历史

其实,最初的煽动法有说是源自于16世纪中的英国,此煽动法的出现是为了管制的是知识分子,与军法和叛国法相辅相成,军法管制了普通百姓,叛国法管制贵族和宗教组织。英国的煽动法被利用来对付及压制政治异议分子或批评政府措施的知识份子,因此此法在现代已经变成非常“不文明”的法令,英国等国家都很久没动用煽动法令了。

在大马的《煽动法令》下,所有被视为“煽动”或有“煽动倾向”的言论、行为与出版物,都可以被定罪。有关这法令的条文包括:(一)对国家机关的仇恨、藐视、不满,包括针对法律或政策者;(二)种族或阶级之间的敌意;都可以被视为有“煽动倾向”。可是,大部分法律学者大都认为《煽动法令》限制了言论自由,禁止人民发表及讨论公共利益的事务,因为有关的法令里的“煽动倾向”定义极为广泛,容易被滥用。

民主即是言论自由

虽然槟城电磁辐射公害防护联盟中有来自民政党的党要,但是在一个民主国家内,任何人都可质疑政府的资讯与标准,并以科学及数据或道理提出观点,双方应该圆桌讨论后再解决问题。就算是无理取闹的组织,民联也不应该效仿国阵利用恶法加以提控,因为此举表现出民联支持恶法或立场出尔反尔,更合理化有关恶法。他日,如果国阵面对挑战时祭出恶法,国阵就可以理直气壮辩白,并声称民联也曾使用《煽动法令》,甚至揶揄民联持有双重标准,民联努力塑造的改革及“改变”的形象也坦然无存。

今天的民联领袖可以用《煽动法令》,他日更可能利用《内安法令》,在不公正与不民主的情况下,未经审讯扣留敌对阵营人士或是“眼中钉”。我们的国家何时才能走出“白色恐怖”呢?有鉴于此,民联必须表明反对使用恶法的立场,并坚持废除恶法,民联的领袖应该被禁止说出援引恶法来提控任何人士。言论自由说易行难,如果缺乏立场上的坚持,表面上地设立再多的言论广场也是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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